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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發譜真的很傷腦筋
像演奏譜真的很難找
押尾或其他外國吉他大師的譜
在國內很難找到相關的書籍、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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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一點........我很贊同這樣的作法!   使用者付費!   

相對的~~求譜的人自然少了!  很多人也會願自努力的自己去抓譜!
伊 藤 浪 的 吉 他 盒 子
http://blog.yam.com/user/OOinipnityO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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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多的好
拿網友的吉他譜來開刀,似乎不盡人情
我們只是熱愛音樂份子
何必如此抹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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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授權,在網路上散佈任何重製的影音片段,就已經構成侵權。就看著作權所有人要不要,有沒有能力採取法律行動。

網路上還有很多網站上,整張專輯的MP3、MV供人下載,這種應該要先處理吧。小新的網站只是因為目標明顯,又有實體店面在經營,很容易對付,就被列為處理的對象了。那些明目張膽大肆散佈原版複製的網站,透過很多曲折的管道層層保護,反而難以對付。

由於網路散佈的行為氾濫,音樂產業已經受到嚴重衝擊。不過,拿網友的吉他譜來開刀,似乎不盡人情。我覺得站長們也應該聯合起來,透過協會爭取一些網友的權益。畢竟也需要我們這些熱愛音樂的朋友支持,音樂產業才會蓬勃發展啊。
Alex Li
Precise3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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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放一些吉他表演影片也算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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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ㄚ
這是所謂的"站"紅是非多嗎
比較多人看就專挑這種下手
太奸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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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前發表一下意見!

其實政府這樣的作法只是在"執行"早之前所訂定的法律而已!

在我的天空部落格成立之時我也曾煩惱這樣的問題!   所以我透過了一些管道去詢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   他們給我的解答是~凡是刊登歌詞的部份就已經構成欽權的行為了!

但是~~在這之前政府都沒有很積極的取締!  只拿一些專放rm檔的網站開刀!   刊登文字歌詞的網站到時還沒受到波及。

如果要嚴格說起來的話~~連街頭藝人or駐唱歌手都有侵權的意味!   why?

我們在ktv唱歌~業者要付費~~我們才有歌唱!    反之呢?  街頭藝人or駐唱歌手卻不用!  他們唱的是別人的歌~別人的創作。卻不用付費。反道還可以領薪水!

現在已經是使用者付費的時代了!     並不是任何東西都可以取之不盡。
  
剩下的回來再繼續講~~~~出門辦活動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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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這樣出來   以後戀的歌少 看你的歌還賣的好不好    去你的    死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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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的帖子

如上述轉貼文章,小新也希望儘快與「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避免和MIDI與六一網站,最後兩敗俱傷!
小新禮拜一會撥電話給何小姐,希望能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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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的帖子

引用網友小馬克 http://www.tintinpiano.com/tintinblog.php?t=20545

1.什麼是著作權呢?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3款規定,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2.著作財產權有多久呢?
基本上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的規定,原則上是著作人死後五十年都有。
所以前面有版友說 演奏貝多芬之類的曲子都侵權嗎?這是錯誤的。
.
3.版友們聽打曲譜到底有什麼問題呢?
首先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的規定,所謂「改作」指以編曲、改寫、或其他方法
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所以編曲改寫原來的歌曲就是屬於改作。
.
4.那什麼樣的人有改作權呢?
依照作權法第28條的規定改作權專屬於原著作權人的。例外規定是學校教師教學
需要(46參照),以及供個人及家庭使用非營利的使用,但限制是只能用圖書館
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改制之(51參照)。
簡單的說就是你在家自己改譜邊譜聽寫曲譜寫的開心這樣都沒有關係的,但是
大剌剌拿到網路上流傳讓不只你自己可以使用,這樣就有疑慮了。
.
5.所以該怎麼解決?(以下提出我個人法律見解)
根據協會的公文所說,查並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所謂合理利用之適用,然而
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規定,「要看有沒有44~63的合理使用或是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
也就是說合理使用並不限於44~63的規定,亦有其他可能合理使用的情形,
並且要參考以下情況來判斷:A.有無營利目的B.著作的性質C.所利用著作的量以及
在整個著作的比例D.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也就是説可能可以解套的點在於:
A.本站以及各版友的所做的曲譜,都沒有營利目的,並無收費付費行為。
B.都僅只是曲譜,與原來的歌曲的性質有著差異,並無替代性。
c.曲譜所利用到的僅只是流行曲中主旋律(有歌詞的旋律)的部份與部分前奏間奏,
並非使用了整首曲子做的一摸摸一樣樣,因此所佔原歌曲的比例並不相當高
D.曲譜利用製作以及流傳的結果對市場並未造成影響,蓋曲譜與原作歌曲仍有差異沒有取代性
並且曲譜對於推廣音樂有其裨益,甚可說是對於原曲提升傳唱率與曝光率。
E.因此綜上所述,考量這些情況來說,應當不能歸類為有侵害著作財產權。
即便是有侵害著作財產權,對於原著作人的利益影響已是相當微乎其微。

最後,我同意站長的協議溝通行為,「希望」協會的人有些許的理智認同這些判斷評價
甚或能夠認同這樣使用製成曲譜行為是尚在合理使用範圍,並且接受這樣曲譜網站的存在。

以上 by一對音樂愛好的法律系學生引用網址:http://www.tintinpiano.com/tintinblog.php?t=2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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